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许可(包括设置、执业登记、分类性质认定、校验、变更)
|
审批类型
|
√行政审批 □公共服务 □初审转报 □暂停审批
|
办理地点
|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新益大厦11楼)
|
是否年审
|
是
|
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应交材料
|
序号
|
应交材料
|
份数
|
是否属
前置条件
|
前置条件办理的
行政机关、基层组织或中介机构
|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分类性质认定
|
131.1.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1
|
否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1.2
|
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
是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部门
|
131.1.3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否
|
|
131.1.4
|
资信证明
|
1
|
是
|
银行
|
131.1.5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1
|
是
|
|
131.1.6
|
设置人(个人、合伙人)身份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是
|
卫生计生部门、事登局
|
131.1.7
|
合伙申请设置的提交全部合伙人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1
|
是
|
|
131.1.8
|
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
1
|
是
|
工商行政部门
|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31.2.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1
|
否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2.2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1
|
是
|
卫生计生部门
|
131.2.3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
1
|
是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131.2.4
|
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
1
|
是
|
建筑设计单位
|
131.2.5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
1
|
是
|
会计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
131.2.6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行政科室设置及其职责
|
1
|
否
|
|
131.2.7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1
|
否
|
|
131.2.8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需补充主要负责人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
1
|
是
|
|
131.2.9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证复印件
|
1
|
是
|
|
131.2.10
|
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协议复印件
|
1
|
是
|
|
131.2.11
|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
1
|
是
|
|
131.2.12
|
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
1
|
是
|
工商行政部门
|
131.2.13
|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
1
|
是
|
|
(三)医疗机构校验
|
131.3.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1
|
否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3.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
1
|
否
|
|
131.3.3
|
医疗机构本校验周期的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有放射诊疗项目的需含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1
|
否
|
|
131.3.4
|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册
|
1
|
否
|
|
131.3.5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1
|
否
|
|
131.3.6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1
|
否
|
|
131.3.7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1
|
否
|
|
131.3.8
|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依法执业情况的说明
|
1
|
否
|
市卫生执法支队
|
131.3.9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
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31.3.10
|
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1
|
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31.3.11
|
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涉及母婴保健技术、放射诊疗项目的需补充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1
|
是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31.3.12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1
|
是
|
工商行政部门、事登局
|
(四)医疗机构变更
|
131.4.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1
|
否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1
|
否
|
|
131.4.3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1
|
是
|
工商行政部门、事登局
|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4
|
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
|
1
|
是
|
|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5
|
仍在原址执业,仅街道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出具街道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
1
|
是
|
住建或民政部门
|
(3)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7
|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
1
|
是
|
|
131.4.8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
1
|
是
|
|
131.4.9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1
|
是
|
|
131.4.10
|
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
1
|
是
|
|
(4)变更诊疗科目(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11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
1
|
否
|
|
131.4.12
|
新增科室分布图原件
|
1
|
是
|
|
131.4.13
|
新增科室工作制度、职责原件
|
1
|
是
|
|
131.4.14
|
新增科室仪器设备名录原件
|
1
|
是
|
|
131.4.15
|
新增科室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地址未在本机构的医、护人员还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
1
|
是
|
|
131.4.16
|
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项目或母婴保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
|
1
|
是
|
|
131.4.17
|
注销诊疗科目
注销诊疗科目的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分布说明原件
|
1
|
是
|
|
(5)变更床位(牙椅)(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18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
1
|
是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131.4.19
|
床位分布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和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
|
1
|
|
|
131.4.20
|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1
|
|
|
131.4.21
|
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
1
|
|
|
131.4.22
|
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
1
|
|
|
131.4.23
|
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及其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
1
|
|
|
131.4.24
|
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供应室处置能力不足须改造,或提供外包协议复印件)
|
1
|
|
|
131.4.25
|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
|
1
|
|
|
131.4.26
|
减少床位数
减少床位数的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分布说明原件
|
1
|
|
|
(6)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27
|
医疗机构近期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原件
|
1
|
是
|
|
(7)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所有制形式(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28
|
设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所有制形式变更的批文原件(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撤消或注销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
1
|
是
|
|
131.4.29
|
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时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
1
|
是
|
|
(8)医疗机构变更服务对象(除以上131.4.1—131.4.3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
131.4.30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出具的变更服务对象文件
|
1
|
是
|
|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办
|
131.5.1
|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
1
|
是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5.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
1
|
是
|
|
131.5.3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
1
|
是
|
|
131.5.4
|
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1
|
是
|
|
(六)注销
|
131.6.1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
1
|
否
|
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
131.6.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
1
|
是
|
|
131.6.3
|
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等)
|
1
|
是
|
|
131.6.4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
1
|
是
|
|
131.6.5
|
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已注销(撤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
是
|
|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表格均可在绵阳市卫计委网站下载并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医疗机构印章必须要有编码。
|
示范文本目录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认定申请书》
|
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5.《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6.《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审批条件
|
序号
|
审批条件
|
1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医学影像中心等医疗机构。
|
2
|
医疗机构用地、用房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
3
|
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1.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1)不具备(四)规定之资格者;(2)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3)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4)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6)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7)正在服刑者。
|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⑵、⑶、⑷、⑸、⑹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6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定依据
|
序号
|
法定依据
|
类型(法律、法规或规章)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法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法规
|
2
|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
|
4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部门规章
|
5
|
卫生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
部门规章
|
6
|
卫生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7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8
|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9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
|
10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
|
11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12
|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13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部门规章
|
14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
|
15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16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17
|
《消毒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18
|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
地方法规
|
19
|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0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
|
21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连身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
地方法规
|
22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地方法规
|
23
|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4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部门规章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绵阳市卫计委
|
联系电话
|
(0816)2307053
|
(0816)2307053
|
投诉电话
|
(0816)2316833、96960
|
(0816)2307053
|
网 址
|
http://xzfwzx.my.gov.cn/
|
http://www.china16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