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补办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第一个孩子疑为病残儿的

五、办理材料

《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复印件及母子合影照片

六、办理流程

(一)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再次审核并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协助申请人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鉴定表及相关资料核实签章后,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9月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依法集中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并送达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50元/人,《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77号)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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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联系电话:(0816)2337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