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二、申请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已婚农民,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办理材料

   (一)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二)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四)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特别扶助还需提供:

    1.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及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采取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年奖扶对象申报截止日期,其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男满60周岁、女满58岁前一年申报。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

六、相关说明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二)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三)配偶一方已被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另一方到龄申报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村级评议,不再另建个人档案,直接与配偶档案挂联,进入公示程序。省级奖扶对象转为国家奖扶对象的,不需要本人申报,到龄后直接转入。

   (四)符合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七、联系电话:(0816)230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