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机构
受理单位: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
办理程序
申请人员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6.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7.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8.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9.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