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问答

1.乡村医生如何养老保险问题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216号)规定:“各县市区和园区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待遇、养老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并承担相关经费。”

同时我局也正在努力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寻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相信很快会有结果。

2.乡村医生实施基药制度后补偿政策

1)《2011年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川财社〔2011271号)规定: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全省农业人口数和村卫生室个数两个因素进行计算,其中:50%资金按全省农业人口数平均分配,人均水平1.5元;50%资金按全省村卫生室个数平均分配,每个村卫生室1901元。

2)《2010年省村医补助资金》(川财社〔2010245号)规定:“村医补助标准为每个村卫生室每年3000元”,由省财政补助。从2012年起,省财政补助增加到4000//年;

3)《县(市、区)级财政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川财社〔2011247号)及《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川卫办发〔2011763号)规定:县(市、区)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元(高海拔地区适当安排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综合财力中统筹安排;

4)《四川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川办发[2012]26号),从2012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增加到40% 25/人×40%=10/辖区户籍人口);同时规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 5元,其中新农合将 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